卫监督发〔201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消费建立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视中心、国度食品平安风险评价中心:
依据《食品平安法》及其施行条例规则,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2012年12月19日
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标准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工作,有效施行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制度,依据《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施行条例》和《食品平安国度规范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是对食品平卫生级阀门安国度规范执行状况停止调查,理解规范施行状况并停止剖析和研讨,提出规范施行和规范修订相关倡议的过程。跟踪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贯彻落实和执行状况;
(二)推进规范施行的措施及效果;
(三)规范指标或技术请求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四)其他需求跟踪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工作应当以保证公众安康为目标,坚持科学合理、依法高效、客观公正、真实牢靠的准绳。
第四条 卫生部制定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方案,组织落实工作方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担任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省级卫生监视机构组织展开跟踪评价工作,担任调查、搜集、剖析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提交跟踪评价报告。
第五条 省级卫生部门应当畅通渠道,便于食品平安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消费运营者、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食品平安国度规范执卫生级阀门行中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条 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
(二)跟踪评价工作范围;
(三)承当单位;
(四)完成时限;
(五)提交跟踪评价报告请求。
第七条 省级卫生监视机构应当具备施行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工作所需人员、技术、经费等条件。
第八条 跟踪评价信息,应当作到真实客观,记载精确,材料完好。
第九条 依据跟踪评价任务,省级卫生监视机构能够组织相关卫生监视和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听取和搜集食品平安监视管理、消费运营、检验检测等单位及食品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平安国度规范的状况和意见、倡议。
第十条 依照规范类别和跟踪评价内容的需求,能够采用以下方式展开跟踪评价工作:
(一)问卷调查;
(二)现场调查;
(三)指标考证;
(四)专家咨询;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规卫生级阀门则及时报送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评价任务来源及办法;
(二)规范的跟踪评价状况;
(三)数据剖析及结论;
(四)意见及倡议。
第十二条 跟踪评价结果标明食品平安国度规范应当修订的,卫生部应当适时制(修)订相应食品平安国度规范。
第十三条 食品平安国度规范跟踪评价工作经费应当归入本级食品平安财政预算申请。
第十四条 食品平安中央规范跟踪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